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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能否向其购买方(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请回复此问题并告知依据的政策。

举例,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取得成本8亿元,现10亿元转让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就转让价10亿元按5%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开具的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0亿元,税率5%,不含税金额约为9.52亿元,增值税税额约为0.48亿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参照上述文件据实开具发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应以扣除差额后余额进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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