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已施行,“第二条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已删除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同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已明确合同是指书面合同,是否理解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不能以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为征税对象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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