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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学咨询: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支付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支付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解析】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其本身不涉及缴纳任何的所得税,不存在在合伙人层面和合伙企业层面缴纳双重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超额累进个税税率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会计包括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方向,大多数人只了解财务会计职称证书,管理会计方向的证书了解甚少,可以简单看下会计证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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