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中国会计学会起草了《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高水平会计专业智库建设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中国会计学会的新型专业智库作用,提高学会的决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结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发展规划》、《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以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学术交流、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等工作为基础,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重大举措,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努力把中国会计学会建设成为高水平新型专业智库。

第三条 智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学会特色、时代特征。

第四条 智库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公共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和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中国会计学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智库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组织,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实施具体工作的主力军,鼓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智库建设,学会秘书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智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与学会秘书处对接,配合智库建设工作。

第六条 中国会计学会要紧扣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每年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中心工作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在广泛听取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选题指引,并向分支机构推送、分支机构根据学会推送的选题,组织“专家库”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自身研究专长,建立本领城的“专家库”,“专家库”在所属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库”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设首席专家1人,特聘专家2-7人。首席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特聘专家人选由“专家库”所属分支机构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较强的政策敏锐度,积极关注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财政中心工作、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

(四)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从事与“专家库”相关的活动:

(五)为会计学会会员。

入选专家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利用入选专家身份牟利。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课题研究等学术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取得的学术成果转化为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并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中国会计学会负责会计名家培养工程、重点科研课题等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通过人才培养和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

第十条 学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形成的智库成果,可由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或会员报送的成果进行收集,综合考虑成果的理论与政策研究价值,甄选出优秀成果。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成果或重大研究成果,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优秀成果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件,经中国会计学会秘书长审定,呈报部领导和有关方面,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定期对智库成果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后,分送学会理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有关方面,同时,选取优秀智库成果在学会网站和学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对智库成果进行归档和保存,电子形式的,分门别类、加密保存至固定电脑或硬盘之上,纸质形式的,按类别和时间放置于固定书柜之中。

第十五条 对智库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在学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开表扬。同等条件下,具有重要埋论和实践价值的智库成果,优先在学会期刊上刊发。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的形成应秉持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如果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情况,一经查实,学会有权发布公开声明并撒销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会计学会届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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