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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实施尴尬

上述政策尽管在法律上给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了延期纳税的可能,但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地。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受理难。过去受理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的部门是省税务机关,不是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履行“代办转报”职能。在这种机制下,纳税人提出的申请何时能送达省级税务部门,送达后是否能被受理,受理后何时能批,批完后何时收到……都是不确定的。

二是批准难。过去省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所做出的决定,在决定前要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这样就让本来由一个部门可以决定的事情,因为要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无形中又多了一个审核环节。该项操作尽管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但从操作层面上无疑又会延长审批的时间。

基于上述种种不确定及批准的难度,“延期纳税申请”对纳税人而言,更多的是“望梅止渴”,很难真正实现。

三、最新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发布后,上述问题不复存在。

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延期纳税申请”的受理部门从省级税务机关调整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税务机关对该事项做出的决定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纳税人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都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提交(上传)的资料也很简单: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直报(不再层层申报)省税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直接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小结:在当前内忧外患的大环境下,上述政策的调整,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实是“雪中送炭”,尽管延期时间只有3个月,但确实能让很多面临一时困难的企业“活过来”,而且还能避免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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