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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即将迎来一个好消息!开票软件升级了,最新版本20191226,正式取消抄报税

明确了!

取消抄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一文决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业务需求,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软件版本为V_ZS_20191226。

取消抄报税

增加“汇总报送”相关功能

月初第一次征期税汇总报送成功后,系统会弹出本次汇总报送成功的提示信息。

取消“办税厅抄报”,增加“汇总处理”,通过“汇总处理”功能可以将发票资料进行汇总后持金税盘到办税厅进行处理,如图2-18所示;将“报税资料传出”调整为“汇总资料传出”,如图2-19所示;将“上报汇总”调整为“汇总上传管理”,如图2-20所示。

图2-18 汇总处理菜单

图2-19 汇总资料传出菜单

图2-20 汇总上传菜单

汇总报送信息提示:

月初第一次征期税自动报送成功后,用户输入登陆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本次报送的汇总信息,如图2-21所示。

2-21 报送汇总信息提示

点击汇总报送信息提示框的“确认”按钮后,进入开票软件,如图2-22所示。

图2-22 开票软件界面

抄报税是什么?

为什么要取消?

简单来说,抄报税就是把你金税卡上的发票信息,通过IC卡,抄报到税务局的系统的过程。

其中,抄税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现在是盘」,报税是把抄报的数据上报送给税务机关。

以前网络不发达时候,纳税人首先要抄税把信息抄到卡里,然后把卡报送到税务局,然后再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增值税后,税务局再给你清卡。

现在网络时代,抄报税基本都是同时完成的,系统也比较智能,每月初开票系统自动执行抄报税动作。如图:

如今,纳税人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已经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上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了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动态掌握,其实所有的发票信息都已经上传,抄报税这个过程本身已经名存实亡,现在要取消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注意:软件升级每个地方的进度不一样,因此大家不用太过着急,等当地主管部门通知即可!

在没有真正取消之前,再和大家强调一个重要的事情: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取消认证期限!

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除了取消抄报税,还有一个重磅好消息告诉大家。3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期限啦!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您懂得了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如何操作吗?

补充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注意!

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情形一

●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情形二

● 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情形三

● 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情形四

●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情形五

● 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情形六

● 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七

● 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八

● 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情形九

●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情形十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情形十一

● 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情形十二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情形十三

● 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十四

● 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十五

●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财务第一教室、税台、税务大讲堂、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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