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CNMA招生网站-广东省机场集团原总会计师受贿710万元一审获刑7年

7 月 28 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被告人吴某茹受贿罪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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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至 2009 年期间,吴某茹先后担任广州白云机场有限公司(迁建工程指挥部)计划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广东省机场集团总会计师,在项目招投标、变更合同条款、工程款审核和支付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朱某、汪某、余某某贿送的共计人民币 710 万元。

吴某茹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赃款人民币 710 万元。吴某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吴某茹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吴某茹积极主动全额退缴赃款、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茹存在检举揭发行为,请予以核实;吴某茹已届高龄、体弱多病,已无人身和社会危险性,恳请酌情从轻判处。

白云区法院认为,吴某茹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茹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吴某茹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吴某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茹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吴某茹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吴某茹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构成立功,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吴某茹具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身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吴某茹减轻处罚。

白云区法院判决吴某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缴的赃款七百一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