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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汪某因未做审计工作底稿等执业严重不规范行为被吊销证书

一、基本案情

某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年度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经检查,检查组发现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汪某在执业中存在以下诸多不合规行为:

(一)2013年上半年,汪某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之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2476份,未见审计工作底稿档案的有1833份。

(二)汪某签字出具的12份“无保留意见”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内容为空白、审计程序缺失或严重缺失、报告数据与被告从企业取得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出入和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均未留存审计报告原件等众多问题。

(三)汪某签字出具的7份验资报告中,存在工作底稿中未留存验资报告原件、未对被审验单位增资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验和验资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检查结束后,某省财政厅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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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省财政厅对汪某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适当?

汪某认为,某省财政厅对其作出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过重。其声称,自己主观上未足够重视审计质量是受客观市场局势影响,其执业不规范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未达到处罚规定中“情节严重”的程度。

省财政厅认为,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处罚不当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

汪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民政府受理后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而后汪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一)本案汪某违法违规的事实清晰。汪某承办一系列审计业务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和执行业务的相关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本案中,汪某承办的多件业务出现了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为空白的情况,表明汪某及其所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需签订合同的要求并未严格执行,主观上放任了承办业务时因对双方权责划分不清而可能产生纠纷的风险发生,给自身及会计师事务所埋下了执业隐患。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汪某在执行业务时理应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审计计划、执行具体审计程序、获取必要审计证据,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作出合理结论。然而,本案汪某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合理怀疑,未以独立审慎的态度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的报告内容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因而其审计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基本义务,该义务应随时履行。根据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在特定情况下所作审计工作予以及时记录备查。审计工作底稿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基础,另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于1131号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审计工作底稿也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监管机构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时证明执业质量的依据。本案中,汪某承办的2400多件审计业务中有74.03%的业务都没有留存审计工作底稿,汪某不能证明自己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审计意见的适当性无法得到证实,其审计业务质量更是无从保证。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案汪某作为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审计报告的内容,并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审计责任。由于其出具的多达1800多份审计报告均有内容重大失实的情况出现,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其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汪某违规执业行为“情节严重”、对其作出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恰当。汪某2013年出具的2476份财务审计报告中有1833份无审计工作底稿,违法违规执业比例高74.03%,不仅造成其自身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下降、质量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同时给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给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严重损失,其违法违规次数之多、负面影响范围之广、负面影响程度之深均超出一般财政违法行为,其违法违规程度已达到“严重”级别。汪某作为项目合伙人,忽视基本工作规程,明知未履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仍签字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实为知法犯法。根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对汪某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注:本文律师评述案件所援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为最新施行现行有效版本。作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李里涓子律师 郭一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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