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不超过30万元的,则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020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所属期1-2月的销售额与3月的销售额分开核算,1-2月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月销售额可减按1%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按照2020年13号公告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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