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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肯定想盈利,没有一个企业想亏损的,但是亏损也是企业无法逃避的宿命,没有亏损过的企业,几乎没有过。

对于亏损在会计上和税收上的定义是不完全一样的。会计做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税收的汇算清缴,其目的是为了将税款征收入库。基于目的的不同,会计与税收对亏损的概念自然也有所不同。

会计上亏损和税务上亏损的区别:

会计上亏损,简单的一点说,就是企业赔钱了,没挣钱。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利润为负数。计算公式为:

收入-费用=利润(利润为负数)

税收上亏损,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换句话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有两个:

其一、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各项扣除(含加计扣除、一次扣除等优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二、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为税法上的亏损。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很多项目不能全额扣除。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有些项目不能扣除。比如,罚金、罚款和未经批准的准备金等;

有些项目可以加计扣除,比如,企业的研发费用等。

因而,会计上“亏损”的企业,经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也可能变成税收上“盈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亏损的弥补(2)原则

企业亏损弥补的原则为“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先发生亏损先弥补。”

所谓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原则,顾名思义,是指哪一笔亏损先到期,先用哪一笔亏损来弥补。

举个例子。企业2014年发生亏损30万元,2015年发生亏损10万元,2016年发生亏损60万元,2017年盈利40万元,那么2017年的盈利就应当由2014年的30万元亏损以及2015年10万元的亏损来弥补。2016年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所谓的先发生先弥补的原则,是指两笔亏损同时到期,哪一笔先发生就用哪一笔先弥补亏损。那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同时到期的亏损”呢? 举个例子:甲公司201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规定,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10年弥补。因此,2013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次用2014年至2023年所得弥补,2014年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次用2015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

假设甲公司2019年后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2019年发生的亏损只能弥补5年到2024年为止。 如此,2024年就出现了“同时到期的亏损”,即2014年发生的亏损,以及2019年发生的亏损。 按“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甲公司应首先弥补2014年发生的亏损,之后再弥补2019年发生的亏损,而不是弥补2015年发生的亏损。

对疫情期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五大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弥补亏损也应遵循“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

企业亏损的弥补(3)亏损弥补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挣了钱,有了利得,国家要征税,但却未规定,如果企业赔钱了,发生了亏损,国家应给企业一些分钱用来弥补亏损。

当然对于亏损企业国家也不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而是允许企业用当年的亏损弥补以后年度的盈利,这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也算是国家对亏损企业的一种变相的补偿形式。

对亏损弥补的结转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向前结转,一种是向后结转,一种是混合结转。

对于向前结转,存在一个退库的问题,无形中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对于混合结转,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法国,加拿大等不多的国家采取这种结转弥补亏损的方式。

对于向后结转,可以增强企业盈利的动力,同时也降低了征管的成本,提高了征管的效率,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一种结转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在可以弥补亏损的期限内,企业可以逐年弥补亏损。即第一年不足弥补的,第2年弥补;第2年不足弥补的,第3年弥补,依次类推,直到可以弥补亏损的期限届满。

亏损弥补年限从亏损年度的次年开始计算。比如,2017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弥补亏损的年限是5年。则从2018年开始计算亏损弥补年限。即用2018年至2022年,五年的所得,弥补2017年度发生的亏损。

五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亏损年限计算。

企业亏损的弥补(4)弥补的期限

企业有了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钻这一规定的空子,不断的制造亏损,长期弥补,而不缴纳个企业所得税,税法对弥补亏损的期限做了规定。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亏损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手段来进行弥补,但最长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

5年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一个一般性规定。

在一般性规定之下,还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行业,弥补亏损的期限延长为8年。

按税法的规定,对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电影行业。仅对其2020年的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亏损的年限为10年。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抵补年限为10年。

三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抵补亏损的期限为10年。

企业亏损弥补(5)筹办期

一般情况下,企业从筹建开始到最后的营业,中间有一段时间,税法上称之为筹办期。这个时间有长有短,有的企业领了营业执照,当年就可以生产经营,有的企业则需要一年两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特别是一些大的项目筹建期可长达10年左右。

在筹办期企业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但是支出是存在的。比如,要打广告,要给员工发工资,要产生一定的招待费用等等。筹办期内企业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因此,这实际上都是企业的亏损。

对于发生在企业筹办期内的亏损,在税收上应该怎么来处理。是结转弥补以后年度的盈利,还是在开办当年一次性扣除?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内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如果结转以后弥补亏损,结转弥补亏损的期限只有5年,而有的企业筹办期远远超过5年,导致有些年度企业的亏损无法弥补,这对企业不公平,因此采取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待摊费用处理。

至于摊销年限,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能够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项目有:已经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筹办期的亏损应当属于“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摊销期限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三年。

对于筹办期的时间,是一年,还是两年,还是三年,税法上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税法对其他方面的规定来推测,应当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到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为止。

原因在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其扣除依据,均为企业实际的经营收入。,企业没有收入,这些扣除项目均无法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规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日期。

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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