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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的弥补(6)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没有被税务机关检查过,那应该是十分罕见的一件事,比中彩还要难一点。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对企业账目的检查,或多或少都能发现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较为复杂的企业所得税上,对查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企业的亏损?

2010年一年前,根据当时的规定啊,不能弥补一切年度的亏损,查多少就要补交多少。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10年第20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纳税年度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允许弥补的,应当允许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这对企业来讲无疑是一个天大利好。这不仅仅是因为可以弥补亏损,能少缴点税款那么简单。

如果不能弥补,被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涉及税款,又涉及到滞纳金,甚至还有罚款,达到规定条和移送标准的,还会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之下,如果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亏损额,那么既不用再交税,也不用交滞纳金,也不存在交罚款的问题,更不会被移送司法机关。

即便是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可弥补的亏损,最起码可以少交点税,少交点滞纳金,少点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在量刑上也会处理的轻一些。

企业亏损的弥补(7)资产损失

不同税种对资产损失有不同的规定,在税收上的处理也不完全一样,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增值税上将资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霉变变质、被盗、丢失;二是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货物或在建工程被没收、拆除、销毁。

对于非正常损失,其购进货物以及涉及运输、劳务的进项,已经抵扣的要转出,没有抵扣的不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上也把资产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实际的资产损失;另一种是法定的资产损失。

区别实际的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标准是交换。

因为交换而形成的损失是实际的资产损失。比如,企业有一栋楼,购进的价格1,000万,后转让,但转让的价格只有800万了,亏损了200万。这种200万的损失便是实际的资产损失。

如果是因为企业资产的盘亏、报废,坏账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称之为法定的资产损失。

法定的资产损失在会计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

实际的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已做损失的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当年没有扣除的,可以追补到实际发生亏损的年度进行扣除。出现亏损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亏损的弥补(8)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亏损

2004年以前的《公司法》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而按《公司法》178条的规定,公积金包含资本公积金在内。

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2005年,有17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ST特力一家,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就超过了1亿7千万元。

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后,明确规定不能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企业的亏损。

众所周知,企业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其中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均为企业税后利润所形成的,因而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没有任何问题。

资本公积则不同,他是由股东投资、资本溢价以、接受捐赠、拨款转入等形成的,与企业的盈利与否没有什么关系。

因此,如果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原本一个实际亏损的企业,因为用资本公积弥补了亏损,而会摇身一变成一个盈利的企业。这不仅无法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时由于在财务报表上显示企业是盈利的,按《公司法》的规定盈利了,就可以给股东分红,而对于分红,相信企业的股东是不会拒绝的,这无疑会给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

基于这样的考虑,公司法规定不允许企业用资本公积弥补企业的亏损。

企业亏损的弥补(9)被投资企业的亏损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除了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以外,投资也是企业获得利润的一种重要方式。

作为投资本身来讲,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了。成功了分红,失败了赔钱。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不是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失。

投资企业的损失是指被投资企业破产、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给投资企业所带来的损失,而不是被投资企业经营性亏损。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只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如:甲公司投资乙公司1000万元,占乙公司30%的股权。乙公司当年经营亏损30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认为,甲公司应当承担乙公司亏损的30%,即90万元,并在甲公司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依法乙公司的亏损只能由乙公司结转以后弥补,而不能作为甲公司的亏损,在甲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调增甲公司应纳税所得9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

企业亏损的弥补(10)资本公积增资再减资弥补亏损

《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堵死了公司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增加公司利润,改变企业财务状况,以达到瞒天过海,欺骗世人,同时为股东分红的目的。

但有些公司就是不死心,还是一门心思想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企业亏损,于是便来了一个骚操作。即先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再缩股减资来弥补企业亏损。

按《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股本,而企业也可以通过缩股减资来弥补亏损,因而这条路看着非常的顺畅,没有什么法律的障碍。

以前有些公司也确实这么做了,但却没有考虑在减资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了处罚。

缩股减资的股东如果是企业,其通过减资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分为撤回的投资、企业的分红和财产转让所得三个部分。企业撤回的投资及取得的分红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并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则要用股权评估的公允价值减去股本及相关税费,再乘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股权转让的应纳税额。

2012年证监委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1、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企业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再缩股减资,以弥补亏损的路,也就被彻底的堵死了。

企业亏损的弥补(11)政策性搬迁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利益所在,将企业搬迁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这种以企业主导的搬迁,在税收上没有什么特殊的政策。

也有另一种搬迁是由政府主导的称之为政策性搬迁。即政府因为公共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导企业的搬迁。可以是全部搬迁,也可以是部分搬迁。

对于政策性搬迁亏损的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21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比如,甲公司2017年有未弥补的亏损50万元。2018年在政府主导下开始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期间,甲公司停止了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到2023年甲公司的政策性搬迁完成。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2017年50万亏损的结转弥补的期限,应当从2022年算起,到2027年为止,共五年的时间。

企业亏损的弥补(12)合并与分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

企业重组划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类型。

对应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简称“一般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简称“特殊处理”)。

当同时满足合理商业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经营的连续性和权益的连续性符合规定时,重组业务适用特殊处理,允许交易各方对股权支付部分递延其纳税义务至下一次股权交易时履行。

对于企业合并与分立亏损的弥补,规定了以下4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企业亏损的弥补(13)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目的在于防止所得税的缴纳,如潮汐般,一会儿多一会儿少,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

按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弥补以后年度的所得,结转弥补的期限是5年。那么企业在季度申报预缴税款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原则上,季度预缴申报纳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企业应当完成了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知道自己上一年是挣钱了,还是亏钱了;亏钱了,又亏了多少。

如此,方可在季度申报预缴税款时弥补亏损。如果企业没有完成上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弥补亏损也就无从谈起了。

按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当在次年的5月底以前完成,而此时企业一季度申报和预缴税款已经完成。

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企业在一季度申报预缴税款时弥补亏损,虽然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但不具现实可操作性。

当然了,如果企业能在一季度申报期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也可以在一季度申报缴税时弥补以人前年度的亏损。

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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