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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笔者代理了二十余个税务行政诉讼,包括代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如大多数人认为的那样:代理税务机关,赢的多,输的少(小概率事件);代理纳税人,输的多,赢的少(也是小概率事件)。昨天,笔者突然回想这些代理案件发现:税务行政诉讼输赢竟然有些“特征”可寻。

一、庭审中,法官不总结案件具体焦点,纳税人输的可能性大

一般来说,法官会在判决中就庭审总结出来的案件焦点,进行法律评析,然后得出是否支持的结论。若法官在庭审中总结的争议焦点仅仅是:被告所作行政处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那么,判决的结果大概率是维持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因为,就一个笼统问题,可以很容易找到一个理论或依据去证明自己观点的;而就一个具体问题,想“另辟蹊径”论证自己“独特”观点的正确,要困难的多。

在笔者代理纳税人的某案中,庭审中我补充了案件的一个关键争议点:被告稽查局应否履行复议机关所作核定股权转让原值的职责?这个争议点事是写进入了庭审笔录中,但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并没有对此进行回应,更没有评析。纳税人的诉求,肯定得不到支持。最后,该案我方被驳回上诉,输了。

二、法官不研究案情、不懂税法,纳税人赢的可能性极小

笔者代理的某案二审一开庭,我就感觉这个二审程序是输定了。法官多次将被上诉人(某税务局稽查局及省级税务局)的名称念错了,甚至念成了“国税局”。庭审中,法官理解不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区别,分不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不同。也肯定是没看我提交的《上诉状》。

最后……,驳回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开完庭还单独找税务局谈话的,税务机关输的可能性很大

一般来说,开完庭,就进入法庭合议庭评议阶段。若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实细节,可以再次通知双方开庭,进行调查、辩论。但如果单独给税务机关发传票进行谈话,那么很可能代表法院认为应撤销税务机关所作结论,为表慎重,再次给税务机关一个机会。

笔者代理某税务机关二审案件,开庭后,法院又通知要谈话。去了法庭发现,只有我们一方接受谈话。当然法官也问了很多案件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最后,以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发回重审。

四、驳回纳税人诉求,不需要太多理由;撤销税务机关决定,一般会写更多的理由

笔者代理某纳税人的税务处理纠纷案判决书中,一审法院指出:“被告所作税务处理及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具体理由详见被告提交的答辩状相关内容。”所以,判决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及复议决定。

在笔者代理某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纠纷案判决书中,一审法院用了两页多的篇幅,用来说明税务机关所作行政处罚的违法性。进而,撤销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不愿意去研究税法规定的法官,很难支持纳税人的诉求

简单地去支持税务机关的理由,较支持纳税人的诉求和理由,要容易地多、也政治正确地多。法官也是人,为了支持纳税人的诉求,必须去深入地研究案情,学习相关税法知识,最后也可能认定为“政治站位”有问题。从理性角度出发,大多法官不会这么做。所以,有种说法,“对税法,法院较税务局,更无敬畏之心,因为法官不懂税法,不去研究税法”。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一点合理性,毕竟有句老话说的好:“无知者无畏”。

在笔者代理某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案中,我指出了税务机关的十个错误,“逼迫”复议机关撤销了对纳税人的偷税认定。但是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我就没能再次复制这种“幸运”。这说明,有时候行政复议中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比在行政诉讼中解决要高一些。

六、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比法律适用错误,更能让纳税人赢得官司

相较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如何适用显然“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手里(至少他们中的大多人是这么认为的)。明眼人一看,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官即使想支持税务机关,也要考虑社会舆论影响。但若是法律适用问题,则作为“司法专家”的法官,可以找到各种角度或理论,去支持税务机关的决定。所以,如果是法律适用问题,纳税人是很难赢得官司的。

笔者代理的某纳税人税务处理纠纷案,经过复议、一审、二审、再审,现在已经到了申请抗诉阶段,还正在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但对“个人股权转让未申报纳税的追征期是否为五年”的这个案件最大也是最主要的法律争议,使我坚持了三年。这从侧面说明,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纳税人想赢得官司是多么不易。

按朴素思想的说法,事实有证据支撑、于情有理、于法有据,则案件就应当会赢。但具体到税务行政诉讼,受到税务机关内部考核、法官税法素养不高等因素制约,税务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很难预料的,特别是纳税人赢的可能性更是难以预测。

以上权当笔者的些许心得,供大家借鉴、参考。

公众号:酒店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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