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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注册在杭州的一家内资企业,2018年买入某股票100股,2021年11月又买入该股票10000股,现在持有该股票10100股。2021年12月该公司分红,我们取得股息红利1010元。请问:我们取得的1010元是否属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还是只有100股取得的分红10元作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会计包括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方向,大多数人只了解财务会计职称证书,管理会计方向的证书了解甚少,可以简单看下会计证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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