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CNMA招生网站-丹邦科技

本文摘自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133.NQ)5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丹邦科技是2022年从A股终止上市的公司。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丹邦科技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虚构与三和电装(香港)有限公司、竹菱香港有限公司、Ryoyo Electro H.K. Ltd、CASIO COMPUTER (HIONG KONG) LTD、新捷环球有限公司、信浓香港有限公司、高岛(国际)有限公司、立花商会(香港)有限公司、Omron Precison Technology (HK) Limited 等 9 家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同时伪造委托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代收客户货款的所谓“委托收款协议”,利用香港丹邦以及关联公司 GLORY VA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第比尔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销售回款的假象。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按照公司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9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作出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客户交易询证函回复、关联公司注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丹邦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刘萍、谢凡、邓建峰、任琥、刘文魁、莫珊洁、周鸾斌、殷鹰、龚艳、陈文彬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丹邦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刘萍作为丹邦科技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并直接管理香港丹邦事务,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谢凡时任监事会主席,协助刘萍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安排人员伪造销售合同、委托收款协议、银行客户通知书等资料,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邓建峰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涉案期间在财务系统录入、审核虚假销售订单、虚假出入库单,参与并知悉公司制作虚假纸质销售对账单,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

对丹邦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琥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应当知悉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刘文魁时任董事,知悉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莫珊洁时任董事会秘书,未保持应有的审慎勤勉,尤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出2019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等问题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情况下,未对公司客户实际情况予以必要的核查;周鸾斌时任监事,负责公司办公系统维护工作,放任财务部⻔、业务部⻔使用超级管理权限账户和离职员工账户,导致公司财务系统被录入虚假财务数据;殷鹰时任监事、PI膜事业部部长,未对与其职责关联的资金转出及其实际用途予以必要关注;龚艳、陈文彬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未对2020年5月公司二次更换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及交易所问询函所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上述人员签字保证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丹邦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丹邦科技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丹邦科技实际控制人刘萍组织、指使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刘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0万元;

三、对谢凡、邓建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200万元罚款;

四、对任琥、刘文魁、莫珊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周鸾斌、殷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龚艳、陈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刘萍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谢凡、邓建峰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萍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谢凡、邓建峰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会计包括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方向,大多数人只了解财务会计职称证书,管理会计方向的证书了解甚少,可以简单看下会计证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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