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师CNMA背景图-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和”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政策1中用于研发部门的设备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期会计折旧进以后年度的研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政策2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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