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管理会计师CNMA招生网站-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处理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纳税调整处理有所不同

2019年修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一步明确商业实质的定义。是否具备商业实质,重点是对于交换资产对预期现金流量的改变,着重解决的是换入资产是否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要是换出和换入的财产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就应以公允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计量,从而会对营业利润产生影响。如将固定资产进行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利得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对营业利润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形下,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一致。如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其产生的税收方面的收益将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中进行调整。

2、部分事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不存在会税差异

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变化,使税法中列举的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时应作为实际销售行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该情形下会计和税法的处理不存在差异。如:将自产产品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在纳税处理时则不存在会税差异,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又如: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在这种情形下,存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已经在会计处理中予以确认,不需要作会税差异调整。

3、同样的经济事项在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时会有不同处理

例如:把存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根据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就不能确认收入。另外,如用自产产品给员工发放福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中则不予确认。对于此类业务,按照会计准则核算时不存在会税差异,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则需要作会税差异调整。但是,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遵从税法的规定,其结果是一致的。

4、外购产品和自制产品的处理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外购产品用于视同销售用途时,按照购入时价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将自制产品用于视同销售用途,则以销售价格来确认收入,收入和成本存在差异,会产生一定的纳税调整。

二、相关建议

1、完善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有效衔接

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视同销售的提法已经过时。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股利分配等用途以及将存货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时,在会计准则应确认收入,不存在会税差异,也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概念。而在税法相关条文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仍在强调“视同销售”的概念,很容易对纳税人产生误导。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修订“视同销售”的表述,或者对税收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将部分在会计准则中已作收入处理的经济行为,不再作为“视同销售”的列举事项。

2、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适当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自2006年发布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尤其是近年来,收入准则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的修订,都对会计处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未结合准则进行修订,在填报时较难理解。如,把固定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具备商业的实质,就能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列报在“资产处置损益”。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仍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列报,未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建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与报表相关的事项,考虑修订与准则中报表格式一致。

3、进一步明确具体处理原则

部分业务处理原则模糊,需要在税收条款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一行“本年支出”的填报说明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在这一行的填报说明中,不能表明本年支出的金额,是根据税法规定还是根据会计计算得出。在填列时由于填报人的不同理解,加之报表的逻辑限制,导致数据填列不能遵循实际的业务原则。纳税调整项目只能填列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而对于超过限额的广告费支出的纳税调整,只能填列在“其他”中。建议对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修改,还原业务的真实背景。

4、实现税收政策的有效协同

视同销售业务,实际涉及的税种较多,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建议在税收政策中进行有效协同,将视同销售行为予以统一,如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以同一口径进行掌握。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工作量,也可提升纳税申报的质量。

来源:公众号:梦里花又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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