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13年因债务纠纷,A公司名下一宗土地被法院裁定向原告B公司抵债,原告B公司根据法院裁定通知,在有关部门缴纳相应税金后,土地已从A公司过户至原告B公司名下。

A公司是否在法院已经判决,且土地已过户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还需要开具土地转让的发票给原告B公司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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