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均有一套婚前首套房,为便于分辨,简称A房和B房。

我老婆一直用B房申报,享受房贷利息专项扣除。

根据规定,夫妻只能享受一套房专项扣除,所以我一直未申报A房的专项扣除。

2022年3月,B房结清了房贷,按规定不能继续享受房贷扣除,因此于3月作废了专项扣除申报。(2022年1月和2月,个税已经享受专项扣除)

根据“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规定,是否可以
1.作废我老婆在1月和2月的专项扣除,在2022年度汇算时,补上1-2月已享受的个税扣除;
2.由我申报2022年全年A房的房贷利息专项扣除。

这样,我理解,2022年全年房贷利息扣除均由我申报,未违反“一年之内不得变更申报方式”。如理解不正确,该情况应如何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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