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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国务院有哪些文件,规定了出口货物税率不为零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又规定了出口货物的几种情形,要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请问上述两个文件是不是冲突的?因为财税〔2012〕39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能不能这样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款“适用范围”,第一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其中明确部分零退税率的商品属于需征税范围。因此39号文的有关内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冲突,属于国务院授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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