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该政策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
问题2:
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企业2021年已经完成搬迁,即2021年为搬迁完成年度。但由于当地政府原因,搬迁补助款全部没有到账(2021年底也不会到账),这种情况下企业2021年要确认政策性搬迁所得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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