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集团公司,为了解决下属子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统借统还的模式,即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
统借统还模式下,集团公司或其核心企业将融资款借给集团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河北省有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问题1:河南省对于统借统还是否类似的规定,在河南省统借统还是否属于关联方借款
问题2: 统借统还是否受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联债资比的限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八条……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收入。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第一百零九条
……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
因此,
1.目前,河南省暂无类似河北省统借统还企业所得税规定。
2.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构成上述政策规定的关联关系之一则属于关联方,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上述政策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如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鉴于您业务的特殊性,且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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