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惩处机制,切实提升财会监督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一是严惩重罚、公开曝光,严肃追究违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和个人责任。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在定期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的基础上,建立典型案例曝光制度,将查处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是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严重违反有关财会法规以及屡查屡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明确限制性措施;

三是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引入民事赔偿,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对周秉建委员提案中提出的建议,财政部经过认真研究,将从以下方面改进相关工作:

一、推进财会监督顶层设计和法规制度建设,为财会监督职能发挥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财政部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研究做好财会监督顶层设计和法规制度建设。一是推进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会监督法律修订。目前,会计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已形成《会计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关于监督问责条款的修订重点,主要体现在突出企业法人作为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第一主体法律责任、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及加大相关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就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工作,已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修订草案正在积极修订完善中。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计划安排,对会计法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针对现行违法情形规定的不够细化,处罚不重、不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等问题,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注意与新证券法充分衔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体现强化监管、严惩重罚要求。二是推进其他财会监督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出台。针对当前相关制度法规与党中央对财会监督的重要定位、形势发展变化要求和财经领域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等问题,研究出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同时,积极准备、深入论证、扎实推进制定财会监督综合性法规条例工作。

二、推动形成财政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财会监督新局面

近年来,财政部不断探索、推进与其他财会监督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与审计署建立了顺畅的合作机制,审计署在中央企业审计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线索全部移交财政部处理。与证监会正式建立检查名单交换机制,有效避免重复检查,双方还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试点。

下一步,财政部将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主责和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审计署、证监会、国资委、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分工协作、有效沟通、成果共享的合作框架。一是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联动贯通。进一步健全各部门财会监督职能分工体系,推动建立高效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监督计划制定、信息互通、数据对接、情况判研、线索移交等监督工作全链条上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协作机制。二是强化成果共享,整合监督资源。当前,财会监督工作中,监督成果利用度不够、监督力量不足、资源有限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成果互用共享力度,推动整合监督资源与力量,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三、加强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

近年来,财会监督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督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出现不少新情况、面临不少新课题。下一步,将从以下方面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一是充分挖掘现有监督力量潜能,不断加强财会监督队伍人才建设。强化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地方财政部门财会监督工作的培训指导,引导推动各级财政部门配齐配强专职监督队伍。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人员充实财会监督人才队伍,提升财会监督队伍的整体质量。建立完善监督人才库、专家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整合、调配社会中介等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梳理、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积极运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依托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监督资源共享,高效、精准开展财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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