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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是否必须取得发票?”这个问题本身就很模糊。

所谓“做账”、“上账”指的就是将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处理反映出来。

现实中企业的经济事项业务多了,而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能开发票的也仅限制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上(也包含部分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业务),所以并不能覆盖企业所有经纪业务事项,例如发工资、借款还款等这些都不属于开发票的范畴,自然也就不存在“做账必须开发票”这一说。

不过各位亲也明白,这个问题虽模糊,但我们纠结的点主要在于那些可以开或应该开发票的经济业务,如果没有取得发票的话是否能做账?我们今天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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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思路是:先看下会计相关法规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必须取得发票”?如果没有那么对“替代”凭证有什么要求?毕竟不可能允许在什么依据都没有的情况下“瞎做”账。

首先我们先看下会计行业的根本大法《会计法》中是否有要求必须是取得发票才能入账的规定:

《会计法》第十四条 :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先插一句,原始凭证分为内部和外部凭证,我们今天探讨的“做账是否必须取得发票?”的话题是属于外部原始凭证的范畴,为了简化文中就都称之为原始凭证,大家知道是指外部原始凭证就好。

从《会计法》的表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上面列举的这些我们工作中常见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必须都需要取得原始凭证,也就是这些业务“做帐必须有原始凭证”,而且配有罚则。

但是《会计法》中并未对原始凭证的种类、填制要求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更甭提“原始凭证=发票”了。

那我们再看看其他会计相关法规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注:下文简称“规范”)第四十七条 :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这句几乎就是照搬《会计法》,依旧不具体,我们继续往下看。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要求具体了,但依旧没有说“原始凭证=发票”。所以不存在“没有发票不能做账”这一说,没取得发票但取得了满足以上条件的原始凭证也是可以的(里面涉及公章的部分略夸张,发票上也只是发票专用章而已…实际工作中能满足尽量满足就好)。在《规范》连外部原始凭证丢失后都没有要求必须重开,仅要求取得证明即可。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已经非常具体,但依旧没有“必须取得发票”等类似表述。

所以结论已经很明显,并没有“没发票就不能做账”这一说,原始凭证符合以上《规范》中的要求即可。例如已签章生效的合同配合发货单、入库单、交割单、收据等凭证,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也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作为原始凭证也是没问题的。

不过要补一句,这个结论并不代表各位可以不要发票,毕竟算税还是看发票,接受外来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取得还是要取得的~

其实之所以有些“会计圈”经常传“没发票不能做账”这种“口头规矩”,主要是这类圈子里都是中小企业的会计居多。大企业一般业务流程规范,该有的原始凭证也都比较齐全,财务人员大多也对法规熟悉,更有专业机构做辅助,不会纠结这类问题。而中小企业主要面对的“查账”人员就是税务局。税务局查的是税,无论增值税的抵扣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都是对发票有要求,毕竟我们国家是以票控税的,所以就由“没有发票不能扣税”逐渐传为“没有发票不能做账”。另外也有一部分是相关会计法规和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财务信息更加追求真实准确,而不仅局限于形式主义,有些老思维需要跟上新变化~

来自:微信公众号: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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