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方) 与汽车生产厂家(销货方)签订小汽车的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价10万/辆,销售公司平价销售——对外零售价也是10万/辆。
合同中注明当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量累计达1000辆时,厂家补贴1万元/辆(含税)的返利。
上述案例中,汽车生产厂家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返利,属于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商场、卖场向生产厂家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当期取得的返利/(1+适用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0辆*1万元/(1+13%)×13%=115.04万元
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由汽车生产厂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给销售公司,收到红字发票时,销售公司在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很多时候,销售返利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方已将前期取得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抵扣,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的发票不止一张,对每一张蓝字发票对应开具返利金额的红字专用发票,工作量很大,务必要作好红字发票开具的台账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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